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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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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草案)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促进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促进会的名称:无锡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促进会是在自愿、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面向全市专精特新企业群体,自愿组建的全市性、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在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认真落实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一个专注于培育培优、发展壮大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生态,为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梯度培育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量质并举、能级跃升,更大力度培育我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第四条 促进会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3号无锡软件园射手座A座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促进会主要工作内容:

(一)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掘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创造先进典型,进一步强化专精特新发展导向,鼓励企业坚定发展信心,专注主业谋发展。

(二)推进政府、企业、服务机构、高校院所之间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精益管理、融资上市、人才引育、市场拓展以及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交流与探索。

(三)定期调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掌握行业、企业发展走势和困难问题,梳理企业在政策扶持、要素保障等方面的诉求,提出政策建议、解决办法。

(四)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维护促进会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促进会健康有序发展。

(五)组织促进会成员企业定期开展调研走访、业务培训、主题论坛、企业沙龙、投融资路演和银企对接等活动,增强促进会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互动,推动其在人才、技术、资金和产品、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促进会融资、融智、融商的平台功能。

(六)开展有益于促进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 一节 促进会会员大会

第六条 促进会全体成员企业组成促进会会员大会,促进会会员大会是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或由促进会理事会根据需要择机召开。

第七条 促进会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决定促进会章程;

(二)审议促进会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监督促进会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节 促进会理事会

第八条 促进会理事会是促进会会员大会的管理执行机构,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促进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促进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促进会理事会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促进会会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 促进会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及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体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应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促进会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理事长单位主导,副理事长单位协助):

(一)执行促进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分配促进会年度工作任务;

(二)指导监督促进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工作;

(三)制定、解释、执行促进会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向促进会会员大会报告;

(四)审议、决定、监督促进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促进会经费筹措和使用、促进会资产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

(五)决定促进会成员的加入、退出等事宜;

(六)决定促进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促进会理事会下设促进会秘书处,作为促进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促进会日常事务,执行促进会会员大会和促进会理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促进会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起草促进会理事会工作、会员管理、促进会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起草、执行促进会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召开促进会各类会议,落实相关会议决议;

(四)组织、管理、协调促进会宣传推介、会员联络、会员联谊活动等工作;

(五)受托管理促进会资产,收集整理专精特新企业服务需求,整合优化服务资源,做好供需对接、服务跟踪协调工作;

(六)按需设立并管理办事机构,推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受理促进会成员加入、退出的申请;

(八)其他应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的事宜。

第四节 促进会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促进会可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一名,由秘书处推荐,理事会审议并任命,作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按年度向促进会理事会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如有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四章   促进会成员

第十五条 加入促进会成为会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二)承认并遵守促进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促进会;

(四)诚实守信;

(五)已获评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或产品(含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

(六)培育拟申报的专精特新企业为准会员。

第十六条 促进会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促进会会员大会,投票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

(三)享受促进会提供的服务时有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监督促进会工作;

(五)享受促进会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七条 促进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促进会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完成促进会委托的工作,接受促进会的指导与监督;

(三)承办或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其他活动;

(四)保守促进会及促进会成员商业秘密;

(五)履行本促进会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加入促进会程序:

(一)向促进会秘书处提交申请;

(二)促进会秘书处初审并上报促进会理事会;

(三)促进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签署相关协议;

(五)成为促进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理事会。促进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促进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过促进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促进会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