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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专精特新!企业名称使用“江苏”有新规

发布日期:2026/03/13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12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哪些经营主体可以适用《管理办法》?

适用于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二、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需满足哪些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江苏”字样。

2.已经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在3个以上设区市投资设立企业且经营一年以上,其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3.已经登记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且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名称也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4.企业集团母公司使用“江苏”字样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


三、申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需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注册资本条件。

二是申请企业为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

三是其需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

四是上述3个以上公司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需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五是申请企业还应当同时与江苏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四、企业如何申报使用“江苏”字样的企业名称?

企业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企业全链通服务平台自主申报使用“江苏”字样的企业名称,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并作出自主申报承诺。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存量企业能否继续使用“江苏”字样?

《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符合原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


六、什么情形下企业名称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字样?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江苏”字样:

1.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同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后,其企业名称或其投资的企业名称继续使用“江苏”字样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隶属企业变更名称后不再是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的,其分支机构名称不可缀以“江苏”字样。







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县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企业使用“江苏”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少1000万元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江苏”字样。

已经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在3个以上设区市投资设立企业且经营一年以上,其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已经登记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且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名称也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后,其企业名称或其投资的企业名称继续使用“江苏”字样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第五条 企业集团母公司使用“江苏”字样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

第六条 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或者将“发展”“实业”“产业”“实业发展”“产业发展”等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注册资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原名称使用“江苏”字样的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可以继续保留使用。

第八条 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其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江苏”字样。

第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同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使用“江苏”字样。

第十条 已经登记使用“江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江苏”字样的条件。

第十一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名称抽查制度,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江苏”字样条件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江苏”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江苏”字样的条件。本办法实施前“江苏”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不受本办法第四条限制。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2016727日公布的《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